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補,2,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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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號
原 告 盧碧雲


被 告 陳順留
陳振強
黃明波
趙坤山
趙坤霖
趙秋旗
黃世賢
陳俊裕
盧金龍

黃虹華
黃秋鶯

黃逸銘
黃舜宜
范盧粉
陳盧碧霞
盧永源
盧永春

郭盧家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地號土地為分割,上開土地面積為1,106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0,000元/ 平方公尺,其中原告應有部分為33分之1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152 元(計算式:1,106 平方公尺×10,000元/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3=335,15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恆春鎮龍泉水段31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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