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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張苡鄢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
(法扶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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