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補,380,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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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80號
原 告 陳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正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李文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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