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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尤多謀
被 告 許秀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約為20平方公尺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查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200 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200 元/ 平方公尺×20平方公尺=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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