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黎金慶(LE KIM KHANH)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龍間請求給付職業傷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又原告請求之金額為職業傷害補償,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故無該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