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小,115,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被 告 葉謹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潮補字第88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

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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