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小,30,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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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小字第30號
原 告 張怡
被 告 洪佳銘

楊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 元,及自11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甲○○負擔200元、被告丙○○負擔5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甲○○、丙○○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分別以20,000元、50,0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恆春居民,被告自107年起即在網路上頻繁針對原告,並曾多次私訊原告,原告不想理會,詎被告分別於108 年11月13、14日,在臉書社團「恆春縣臨時政府∥恆春半島公共論壇」(下稱系爭論壇),以文字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對原告為性騷擾。

而原告有我國律師資格,具有相當社會地位及專業形象,被告之留言使原告感到敵意及冒犯,損害原告人格尊嚴,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原告爰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各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各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均不否認有如附表所示之留言,惟辯稱:

㈠、被告甲○○:我不知道丙○○所說的大嬸是誰,我以為他在抱怨他的家人,我也沒有歧視或性騷擾,我是看到網路上的資料,好言相勸要關懷包容更年期女性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丙○○:整篇文章是在發表選舉期間很多政治人物做的事情,我的本意是在說原告做的壞事,但是我沒有指名道姓,中年大嬸不是指原告,是她對號入座,事情都是原告挑起的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於網路社團留言如附表所示言論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截圖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被告固均否認在指涉原告,惟查:⒈被告丙○○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日期之前,已有多次具名留言稱原告為「大嬸」、「乙○大嬸」、「X怡大嬸」,業據原告提出108年6月4日、6月10日、6月24日、7月12日、7月23日、8月4日、8月19日之網路留言截圖可資佐證(本院卷第14、20、23、26頁),被告丙○○顯然長期在系爭論壇以大嬸指涉原告,足堪認定。

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留言之原本發文(本院卷第11頁),文中提及詐騙集團首腦經常在論壇發保護環境文、美麗風景文、臭嘴蟹文等等,被告丙○○亦自承是在指原告為選舉所做的壞事,則其於同一篇文章底下的留言所稱「中年大嬸」,被告丙○○自係指原告無疑。

對於長期在系爭論壇上觀覽文章、並閱覽本文及留言者,自亦能理解知悉被告丙○○所指「中年大嬸」就是原告,不因有無指名道姓而有差異。

被告甲○○自承108年起進入系爭論壇,於附表編號1所示留言後,與原告私訊中亦自行提及「張美女,你平常所做的,我都很支持你,尤其是環境保護這一塊」等語,則被告甲○○於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留言時,自應知悉丙○○所指之人即是原告。

被告甲○○雖辯稱丙○○也常罵其他人云云,惟並未提出證明以實其說,本院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被告所辯尚無足採。

⒉被告雖辯稱不是對原告性騷擾云云,惟按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定有明文。

被告甲○○如附表編號1所示文字,明顯包含對年齡及女性之歧視,編造女性一旦中年,即有可能已停經、進入更年期,並可能產生妄想症、身心出現異常之虛假錯誤訊息;

被告丙○○更直接藉由明確指出年齡、性別、體型、長相之「中年大嬸強姦帥哥」之「比喻」,再附上原告發文之截圖,批評原告為選舉空言指控他人,惟上開「比喻」類比性甚低,且被告丙○○既已明確指出批評之點,再做此明顯帶有侮辱及性意味之比喻顯然毫無必要,被告二人如附表所示留言文字,明顯是為了藉此貶低原告人格尊嚴,足使原告感受其敵意並受冒犯,自屬性騷擾無疑。

⒊綜上所述,被告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文字,已可使閱讀之人知悉所指涉對象為原告,且係以與性侮辱、性別歧視相關之文字貶低原告之人格尊嚴,被告前開所辯,均無足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針對原告所為如附表所示性騷擾言論,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客觀上足以減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自已對原告之名譽產生貶抑之作用。

原告受被告以附表所示言論騷擾,凡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均會因此感到受辱、憤怒等情緒,且衡量被告之侵害行為情節亦屬重大,原告主張其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應堪信實。

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審酌兩造之教育程度、職業、經濟狀況等資料,本件侵害之手段、兩造發生齟齬之原因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各得請求如主文所示金額之慰撫金,逾此範圍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如主文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爰命兩造依勝敗比例分擔,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編號 日期 發文者 內容 1 108年11月13日 甲○○ (即洪約翰) 前文: 丙○○:矮不隆冬的中年大嬸,還敢笑我矮黑胖??根本不到我肩膀,很適合去體驗檢查一下人家的鞋子是穿幾號的....想試一下嗎? 洪約翰: 丙○○ 你所說的中年大嬸該不會是停經了。
女人一旦(誤為「但」)進入更年期,都有一些煩躁,一有煩躁會有妄想症狀況出現,也因為停經因素會導致身心出現異常,所以身邊或是鄰居有這樣的中年大嬸要進入老年女性要多關心,在她身心煩躁時要給她關懷,這樣才能幫助他渡過更年期。
2 108年11月14日 丙○○ 合法不合理?合法不合理?法和理之間哪個比較重要??之前美雲姐那要被拆除,是誰出來一直靠么??死爸死母一直靠么??誰??到底是誰??趕快出來對號入座,其它懶得評論那種爛人了 截圖僅供參考 動機:知道補選機會大,開始鋪陳,先將可能成為的對手攪臭,以很利日後便宜行事。
三軍又老調重彈,以前為了達到目的,最開始是用政客暗槓了那些補助款,現在證實是自己編造出來的謊言,一直不承認,現在呢?都已經知道合法了,是在靠爸靠母嗎? 做個比喻勿過度猜測:現在的情形就好比一個年過半百的中年大嬸,體型微矮,微胖,微面目猙獰,正在對一個世間少有的人間極品(帥哥男)施行肉體上的折磨,被人家看到了,她卻對人家說,強姦(誤為奸)帥哥男這樣子是不對的行為哦!!凡事自己要想去檢討別人,是不是該先檢討自己有沒有那個條件??才不會被反彈回來的力量打到,不然又見笑轉生氣,四處調查,到處偷檢舉,做見不得人的事,好比當警察的卻四處恐嚇強盜勒索一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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