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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369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劉姿伶
被 告 潘映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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