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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77號
原 告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文
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49號竊盜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726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297號裁定移送前來。
惟依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49號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原告遭被告竊取之財物為3,000元,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此部分依法免徵裁判費,其餘逾3,000元部分之請求,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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