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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侯金源
侯鳳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任福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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