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簡,114,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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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14號
原 告 宋泉源
被 告 楊海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足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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