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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奕如即龍順紙藝行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宇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鴒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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