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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25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郭信助
黃美雲
被 告 邱增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下午5時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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