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簡,458,2022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45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劉政汶
蘇奕滔
被 告 施彥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3日13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屏東縣枋山鄉台1線由南往北行至457公里700公尺處,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前方慢車道由訴外人即原告之被保險人陳淑華所有、訴外人劉懷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B車受損之維修費用含零件新臺幣(下同)32,450元、工資4,500元,原告已約給付最高保險金30,000元予陳淑華,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於110年8月23日,經陳淑華同意,而給付B車維修費用28,000元予訴外人即維修B車之齊亨車業負責人林東義,當時陳淑華之子即劉懷竣亦在場,況原告提出估價單高於實際維修費用等語,資為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A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由陳淑華所有、其子劉懷竣騎乘B車,原告已給付30,000元保險金予陳淑華等情,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身分證、固價單、原始憑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照片等件可稽(本院卷第6、9-13頁),並經本院調閱警局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1號交通過失傷害案件卷宗無訛,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各有明文。

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可資參照。

㈡經查,被告經陳淑華同意,於110年8月23日給付B車維修費用28,000元,有其提出與林東義之當日LINE對話截圖、本院作成劉懷竣之公務電話記錄可考(本院卷第52、58頁),自堪認定。

㈢另原告主張B車維修費用之零件32,450元部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自應將折舊予以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B車於107年7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可佐(本院卷第6頁),距事故日之110年8月13日止,已逾3年以上,依上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以成本10分之1為合度,經扣除折舊後為3,245元(計算式:32,450元x1/10=3,245元),加計估價單所列工資4,500元,合計7,745元,除未高於上述被告給付28,000元,復觀原告提出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乃齊亨車業於110年9月3日開立(本院卷第10頁),可徵原告係於被告清償陳淑華之B車損害賠償債權後,方給付保險金予陳淑華,故原告自不得再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