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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50號
原 告 洪啓陽
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被 告 洪瑞陽
洪忠敬
蔡水心
洪靖淳
洪靖逸
兼前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鄭旭桂
洪林瑞珠
洪龍山
訴訟代理人 洪吳水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依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忠敬、蔡水心、洪龍山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琉球風景特定區,兩造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
系爭土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約定不得分割,因就分割方法無法獲得協議,為此請求按附圖及附表二所示分割方案分割等語。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洪瑞陽、鄭旭桂、洪靖淳、洪靖逸、洪林瑞珠、洪龍山: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法。
㈡、被告洪忠敬、蔡水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琉球風景特定區土地,兩造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為證,則共有人間既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復無法協議分割系爭土地,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自應准許。
五、次查,系爭土地上有洪啓陽、洪瑞陽之鐵皮建物,除洪忠敬、蔡水心未就分割方案表示意見外,其他各共有人均就如附表二及附圖所示分割方案無意見。
本院審酌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分得土地均可臨路且地形完整,原告主張此分割方案應屬妥適公允,爰據此方法將系爭土地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求為裁判分割,於法有據,本院審酌如附表二及附圖所示方案之分割方法,堪認妥適公允,已如前述,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七、按因分割共有物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雖於法有據,然兩造均因分割而蒙其利,倘僅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認為本件分割共有物部分之訴訟費用應按應有部分比例,始為公平,爰諭知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分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32.34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89.82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38.11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61.79 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7.50 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56.92 合計 606.48 附表二(附表一所示土地各共有人持分均相同)
共有人 附圖編號 分割後應有部分 分割後面積 原應有部分 洪瑞陽 666(A) 1/1 5.35 75.81 1/8 667(A) 70.46 洪啟陽 665(A) 1/1 5.89 75.81 1/8 666⑴ 20.86 667⑴ 49.06 洪龍山 665⑴ 1/1 47.41 151.62 1/4 666⑵ 33.82 667⑵ 70.39 鄭旭桂 洪靖淳 洪靖逸 665⑵ 1/3 37.54 90.95 1/20 666⑶ 1/3 18.33 1/20 667⑶ 1/3 35.08 1/20 洪林瑞珠 665⑶ 1/1 42.30 90.99 3/20 666⑷ 17.34 667⑷ 31.35 蔡水心 665⑷ 1/1 29.89 60.65 1/10 666⑸ 10.93 667⑸ 19.83 洪忠敬 665⑸ 1/1 31.10 60.65 1/10 666⑹ 10.69 667⑹ 18.86 合計 606.4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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