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簡,505,202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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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榮文
楊辰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淑惠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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