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簡,618,202210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受福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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