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受福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