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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7號
原 告 楊賜偉
被 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被 告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400 元,而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29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14頁),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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