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簡,9,2022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號
原 告 許茹婷


被 告 鼎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淞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而該裁定已於110 年11月11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36頁),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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