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簡,93,2022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3號
原 告 阮怡福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澤宥等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民國110年7月7日訂立之同意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之契約關係不存在。

而觀之系爭切結書之內容,係涉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房屋之買賣相關事宜,而該房屋之買賣價款為新台幣(下同)725萬元,原告已陳稱其係請求系爭切結書全部內容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7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100元,原告尚應補繳70,675元。

二、綜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但如不服本裁定對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