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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楊士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在高雄市大寮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其生活重心應在高雄市大寮區,堪認為其住所。
從而,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將本件移送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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