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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聲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相 對 人 莊瑞期即莊榮欽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莊瑞期即莊榮欽之繼承人等間因111年潮簡聲字第17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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