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122,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併補正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