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134,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林雯琪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筠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陸筠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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