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149,202204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古清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吳如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本件古清文已死亡,繼承人為方氏壽等3人,原告應以書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是否要命古清文之繼承人就其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陳報本件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是否已重測公告完成。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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