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172,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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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林秀花
林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春輝、鄭清春、鄭清仔、鄭芳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以書狀陳報於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遭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之大約面積為何,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陳報,即以整筆土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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