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183,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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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83號
原 告 陳志慶
陳其廷
陳雨彤
史謝春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祺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8,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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