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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林育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別移轉予原告。
經查,系爭土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6,134元(計算式:120,637+205,497=326,1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四捨五入) 1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2632.09㎡ 3300元/㎡ 1/72 120,637元 2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120.89㎡ 3300元/㎡ 1/18 205,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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