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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許強光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及應受送達之處居所。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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