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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號
原 告 賴媺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文斌、方榆橋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約為3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4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000元(計算式:30㎡×3,400元/㎡=1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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