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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49號
原 告 林廖翠玉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廖柏杰即廖木村
廖三郎
鍾忠春
鍾忠志
鍾連香
鍾呈育
許盛嘉
許菁菁
許碧婷
劉欽賢
廖楊金葉
廖銘堅
楊春暉
廖中文
廖恒發
廖秀玉
廖綉鳳
廖連松
廖連勇
廖自強
廖連富
廖連成
廖清好
陳允
陳櫻分
陳櫻月
陳仕諭
陳惠珠
廖朱秀緞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91元【計算式:(576.6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元/平方公尺×1/11)+(239.0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元/平方公尺×24/242×1/11)=65,4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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