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589,2022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89號
原 告 陳明龍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育瑋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惟被告張育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