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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92號
原 告 亞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健明、楊葉玉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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