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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99號
原 告 黃宸泰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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