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602,2022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莉微即許莉惟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惟被告許莉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