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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06號
原 告 許洞文
許村盛
鄭村隆
鐘清湶
陳素稹
前列5人共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添、鄭記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抵押權人余長鶴、謝添、鄭記、鄭福建、李永、陳清芳、洪漏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抵押權人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提出更正起訴對象及記載正確被告年籍、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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