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606,202209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06號
原 告 許洞文
許村盛
鄭村隆
鐘清湶
陳素稹
前列5人共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添、鄭記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抵押權人余長鶴、謝添、鄭記、鄭福建、李永、陳清芳、洪漏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抵押權人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提出更正起訴對象及記載正確被告年籍、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