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651,2022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51號
原 告 楊寶華
兼送達代收
人 周賢創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於屏東縣○○鄉○○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房屋,惟原告起訴狀暨其附件資料均未記載房屋占用719、720、721地號土地之面積,除致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外,亦難謂原告已就本訴之原因事實詳予表明,原告應陳報房屋占用原告上述土地之約略面積(以平方公尺表示),乘以公告現值,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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