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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70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玉雲、潘里五等12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之被繼承人為何人,及欲代位分割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潘意如截至原告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訴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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