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733號
原 告 鄭水生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l亦未載明被告姓名。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