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792,2022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林金釵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琉球鄉天南國民小學、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琉球鄉大南段487、491、499、500、511、512、514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提出坐落屏東縣琉球鄉大南段487、491、499、500、511、512、51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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