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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俐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018號),惟被告黃俐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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