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俐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俐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72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