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817,2022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17號
原 告 陳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士元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張士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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