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耀文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惟被告張耀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60元。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利率、計算方式。
㈢、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