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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張孟嘗
被 告 劉月娥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00 元(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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