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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61號
原 告 李冠宏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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