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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68號
原 告 蕭宏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李麗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2,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1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 屏東縣○○鎮○○段000○號建物 3 屏東縣○○鎮○○段000○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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