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890,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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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90號
原 告 謝村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靜婕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費用,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3.1平方公尺,現遭被告無權占用,爰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土地等情。
經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之公告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又遭占用面積為3.1平方公尺,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20元(計算式:2,200×3.1=6,8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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