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1,潮補,897,2022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97號
原 告 李忠智

被 告 林明鈺

一、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即刻遷離原告坐落於門牌屏東縣○○鄉○○路00號之房屋並騰空其所有物,按本件請求遷讓房屋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800 元(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