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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0號
原 告 馮世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㈡、本件係依「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請求?本件有無約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在何處?
㈢、違約金之約定、已繳月租費之證明。
㈣、另承租門號之合約、繳費證明。
㈤、請假之證明、與本件門號相關之證明、受有財產損害之證明。
㈥、「資料尋找」之證明、與本件門號相關之證明、受有財產損害之證明。
㈦、工作上受有損害及相關金額之證明。
㈧、本件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法律上依據。 具狀補正本件具體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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